区属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审核或审批职责信息表
序号 7.1
名称 区属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审核或审批
法定依据 1.《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10﹞69号)第四条,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审核区、街道、乡镇机关的机构设置。第十二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规定的地区处主要职责明确,承办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街道、乡镇机关及区属副处级、县属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或核定工作。
实施机构 地区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办领导、主任办公会、分管市领导、市编委)审批—批复
运行要件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事项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会议通过后,1日内(需要作进一步审核修改的,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会议当日)履行报批程序,报市编委审定(不含科级及以下行政执法机构)。 3.市编委同意报送的审核意见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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