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等级规格事业单位(除普通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等级规格的核定职责信息表
序号 7.2
名称 未定等级规格事业单位(除普通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等级规格的核定
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二条第三款,除普通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外,未核定等级规格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先予以核定等级规格,再按上述事权划分办理。
实施机构 地区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办领导、主任办公会)审批—批复
运行要件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区编委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事项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 3.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61    津ICP备15007181号-1
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5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津市数据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