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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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未定等级规格事业单位(除普通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等级规格的核定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二条第三款,除普通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外,未核定等级规格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先予以核定等级规格,再按上述事权划分办理。 |
实施机构 | 地区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办领导、主任办公会)审批—批复 |
运行要件 |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区编委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 3.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