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7.4 |
|---|---|
| 名称 | 区行政编制总量的核定、调整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10﹞69号)第五条,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区、街道、乡镇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承办中央下达的各种专项编制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2.《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各区县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副处级(县属副局级)领导职数总额。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全市各区县各级各类事业编制总额。 |
| 实施机构 | 地区机构编制处 |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 运行流程 | 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报分管市领导阅示—报市编委审定—批复 |
| 运行要件 |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区编委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会议通过后,1日内(需要作进一步审核修改的,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会议当日)履行报批程序,报市编委审定。 3.市编委同意报送的审核意见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