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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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各区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审核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区县不同层级行政编制调整的审核、报批。 |
实施机构 | 地区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报分管市领导阅示—报市编委审定—报中央编办审批—批复 |
运行要件 |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区编委会议纪要 |
责任事项 |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会议通过后,1日内(需要作进一步审核修改的,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会议当日)履行报批程序,报市编委。 3.市编委同意报送的审核意见后,即报中央编办审批。 4.中央编办批复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