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职责信息表
序号 7.7
名称 区属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法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区县副处级(县属副局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副处级(县属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调整的审核、审批。 2.《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规定的地区处主要职责明确:承办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街道、乡镇机关及区属副处级、县属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或核定工作。
实施机构 地区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议—报主任办公会审定(不增加处级领导职数报办领导审批)—批复
运行要件 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区编委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事项 1.对各区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3.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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