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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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各区增设相当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增设党政群机关科级及以下内设机构的备案 |
法定依据 | 1.《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权问题的通知》(津编字﹝201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审核、审批本区县党政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审核、审批本区县等级规格相当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地区处主要职责,负责办理区县机构编制备案事项。 3.《关于取消部分机构编制备案事项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380号)第一条,在现有机构总量内,各区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和相当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含未定规格的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
实施机构 | 地区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提出备案意见—报分管领导审议—报主任审定—反馈备案意见 |
运行要件 | 区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备案登记表;备案报告 |
责任事项 | 1.对各区上报的备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2.将备案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定 3.主任批准后,即向各区书面反馈备案意见。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