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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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拟订区、街道、乡镇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10﹞69号)第二条,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区、街道、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
实施机构 | 地区机构编制处会同有关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调研—起草指导意见—报市编委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市委常委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印发指导意见—检查评估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改革要求,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明确的时限,完成改革任务。 2.根据改革要求,认真组织安排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将符合改革要求的意见纳入指导意见内容。 3.严格按照公文办理要求,认真做好改革指导意见的报审报批工作,按照报送的程序要求,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4.加强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改革经验和存在问题,适时开展改革评估,确保改革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