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相当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职责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市属相当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
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69号)内设机构第三项,审核或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级规格、经费渠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实施机构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报市编委审议—报中央编办审批—转发批复
运行要件 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依据、佐证材料
责任事项 1.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调整意见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认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严格按照公文办理要求,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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