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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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69号)主要职责第六项,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
实施机构 |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对有关单位改革落实意见进行初审—按审批权限(主任办公会、市编委等)审议—印发批复—检查评估 |
运行要件 | 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依据 |
责任事项 | 1.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认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程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等)进行审议。 3.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