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职责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69号)主要职责第六项,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实施机构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对有关单位改革落实意见进行初审—按审批权限(主任办公会、市编委等)审议—印发批复—检查评估
运行要件 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依据
责任事项 1.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认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程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等)进行审议。 3.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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