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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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党群政法机构编制处职责: 负责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机构“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
实施机构 | 党群政法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批复 |
运行要件 | 1.各单位报送方案初稿 2.各单位报送起草说明 3.各单位报送文件依据 |
责任事项 | 1.对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要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