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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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政府机构编制处职责: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部门),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系统执法机构的“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政府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对“三定”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市委常委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
运行要件 | 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初稿、起草说明、相关文件依据和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专门文件,明确了改革内容和完成时限的,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没有专门文件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初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本单位修改后,拟定审核意见,报市编委审议。 2.严格按照公文办理要求,认真做好“三定”规定的审批报送工作,按照报送的程序要求,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