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日常管理职责信息表
序号 2.7
名称 市政府各部门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日常管理
法定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关于印发〈市编办各处室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津编办〔2015〕4号)政府机构编制处职责: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部门),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系统执法机构的“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 政府机构编制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报分管市领导阅示—报市编委审定—批复
运行要件 各部门报送相关文件依据、佐证材料
责任事项 1.对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编办主任办公会汇报,会议通过后,1日内(需要作进一步审核修改的,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会议当日)履行报批程序,报市编委审定。 3.市编委同意报送的审核意见后,立即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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