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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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处理信访事项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
实施机构 | 综合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接待信访事项(信访信件、信访人员、实名来电信访事项)—了解信访问题—查明信访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报办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回复。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接访人员、单位通信地址。 2. 处理信访信件要及时采取电话或信件方式及时予以回复。 3.接待信访人员要主动热情,问清信访目的和原因,耐心细致做好答疑解释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配合相关处室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