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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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接收文件 |
法定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第一章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综合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接收文件(包括机要交换信箱文件、中央编办机要交换网文件、市委电子政务内网文件、市政府专网文件、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编办来文来函)—登记—草拟办理意见—呈办主要负责人签批——流转办领导或相关处室阅处办理—跟踪督办。 |
运行要件 | 1. 来文来函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2. 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备案的业务件必须有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单位印章、联系人、联系方式;涉密文件必须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备案文件一式3份,权责清单调整事项文件一式6份。 |
责任事项 | 1.对来文来函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来文单位需补充完善材料。 2.对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来文来函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或理由。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