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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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印发文件 |
法定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第一章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综合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接收发文签批件(含电子版)—排版—校核—印发 |
运行要件 | 文件必须经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印发。 |
责任事项 | 对批准印发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印制发出,急件即印即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