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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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市级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评估 |
法定依据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
实施机构 | 监督检查处(调研处)及其他各有关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拟订方案—印发通知—单位自评—实地评估—形成报告 |
运行要件 | 被评估部门和单位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拟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2.督导评估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审核各单位自评报告; 3.采取座谈了解、调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 4.结合实地评估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5.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