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0”举报受理职责信息表
序号 13.2
名称 “12310”举报受理
法定依据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编办发〔2011〕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12310”举报,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
实施机构 监督检查处(调研处)
职责边界 市编办
运行流程 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分析和报告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按照规定开通“12310”举报电话; 2.工作时间由人工接听,非工作时间转入自动状态; 3.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当与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有联系方式的,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4.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上级的,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属于下级管理的,一般转、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5.举报事项应当自确立承办单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需要延长的,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6.对于转办、交办的举报件,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通知、发督办函、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7.对有联系方式举报,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8.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举报受理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监督方式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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