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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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参加市委巡视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
法定依据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巡视工作内容的意见》。 |
实施机构 | 监督检查处(调研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组织业务培训—进驻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汇报工作 |
运行要件 | 被检查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按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与市委巡视办协调参加市委巡视有关事宜; 2.研究拟订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进驻时间以及被巡视单位主要备查材料,经审定后报市委巡视办; 3.组建机构编制纪律专项检查组,开展业务培训; 4.在市委巡视组组长领导下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5.根据统一部署,适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