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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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开展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专项督查 |
法定依据 |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
实施机构 | 监督检查处(调研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拟定方案—报批立项—发出通知—组织实施—报告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
运行要件 | 被检查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拟订督查方案; 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3.制定印发督查通知(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事先通知); 4.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实施机构编制督查(督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5.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形成专项督查报告; 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