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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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审核市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
法定依据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69号)主要职责第二项,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
实施机构 | 政府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对改革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市委常委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中央编办审批(涉及副局级以上机构调整的)—印发方案—检查评估 |
运行要件 | 1.各部门报送方案初稿 2.各部门报送起草说明 3.各部门报送相关文件依据 |
责任事项 | 1.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专门文件,明确了改革内容和完成时限的,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没有专门文件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对基层单位报送方案的初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本单位修改后,拟定审核意见,报市编委审定。 2.严格按照公文办理要求,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的审批报送工作,按照报送的程序要求,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3.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改革经验和存在问题,确保改革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