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编办全面贯彻落实市编办、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的有关精神,迅速组织开展区法院、区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工作。
一是精心筹划。区编办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市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编办发〔2016〕247号)精神,结合和平区实际,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和平区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和人员上划市级统一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交接明细、时间和要求,全面部署此项工作。
二是精细落实。区编办会同区法院、区检察院按照《机构编制交接明细表》中规定的事项,认真准备“三定”方案、政法专项编制调整、机构设置变更、实名制管理等材料,按时间顺序订立台账档案。同时,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对区法院、区检察院报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确保报送的机构编制数据准确无误。
按照“四清二对应”的工作标准,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该区于2月21日在全市率先完成区法院、区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工作,较好完成了试点任务。